1.普通木箱包装:主要用于各类货物、产品的国内或出口包装,经济实惠。
2.胶合板箱:主要用于普通商品的包装和运输,单箱总重量一般建议在2吨以下,胶合板箱因其包装的灵活性、对负载的适应性和可重复使用性而被用于机械、化工、电子、五金等领域。
3.出口木箱:出口货物运输中使用的木箱包装一般在出口货物时使用。
4.滑动木箱包装:主要用于大型机械、机电产品或重型设备及生产线的包装运输。
5.免熏蒸木箱:免熏蒸木箱不需要繁琐的商检和熏蒸证明,可直接通关出口,符合进口准,符合我国进口货物包装入境检验检疫标准,可在进口国顺利通关。
6.封箱:是一种可反复回收的新型包装,主要用于紧固件、金属球、冲压件等不规则产品的包装,它是出口欧洲产品包装的不错选择。
7.格子箱:主要用于大型塑料件、布料或汽车玻璃等产品的国内运输和包装。
出口包装木箱要达到SN/T0273-93《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规程》的规定。在选材上主要受力构件应为落叶松、马尾松、紫云松、白松、榆木材以及机械性能相似的其他树种,主要受力构件的含水率不大于25%,(木托盘定制)箱板和箱档等部位木材含水率不大于20%。
主要受力构件与箱板在1000mm内死节与活节不得超过5个,不允许有腐朽、贯通裂纹、夹皮、虫眼、霉变、钝棱等缺陷。
工艺方面:箱板接缝应严密,箱板组合应平整无错位,布钉应合理,加固带不得少于2道,印刷应清晰,字迹清楚,正确印刷商检代码。
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出具的《熏蒸/消毒证书》的,该批货物的出口包装木箱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,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,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。
2.沙拉阿拉伯港务局规定:所有运往该国港埠的建材类海运包装,凡装集装箱的,须先组装出口包装木箱,以适应堆高机装卸,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2吨。
3.伊朗港口颁布的规定:进口货物的包装,分别要求包装药品、化学品、食品和茶叶等货物,包装形式为木托盘或不少于1立方米或重量1吨的出口包装木箱。
4.沙特阿拉伯港口规定:凡运往该港的袋装货物,每袋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,否则不提供仓储便利,除非这些袋装货物附有托盘或具有可供机械提货和卸货的悬吊装置。